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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02月 25日 14:23    深圳网络媒体协会
 

 

深圳市网络文化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网络文化奖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推动网络文化建设,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网络文化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是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成员网站近一年来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特征的网络文化作品。

第三条  深圳市网络文化奖评选的指导单位是深圳市委宣传部,主办单位是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

 

                  第二章 参评对象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网站频道、网站栏目、网站专栏等围绕某个主题由多个作品组成的作品集合或平台,可分如下三类。

(一)新闻资讯类

该类作品主要提供新闻资讯服务。包括消息、评论、通讯、系列(连续、组合)报道、新闻图片、新闻漫画、新闻视频等方面的内容。

(二)娱乐休闲类

该类作品主要提供日常生活、相互交流及各项兴趣爱好的服务。包括体育、文娱、影视剧、音乐、游戏、动漫等方面的内容。

(三)互动平台类

该类作品主要提供网站与网民、组织机构与网民、网民与网民间的互动交流服务。包括论坛、交友频道、网络访谈、网络问政平台等内容。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五条 参评对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没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2. 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

  3. 没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4. 没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5. 没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6. 没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7. 没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8. 没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9.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关于涉及版权纠纷的要求

  1. 信息内容具有原创性或信息内容来源合法,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 凡作品的内容存在版权法律纠纷的,不予参评。

  (三)其它要求

  1.  没有捏造事实进行虚假新闻宣传的内容;

  2. 没有造谣、诽谤、攻击他人的内容;

3. 没有非法传播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4. 没有欺骗或恶意误导社会公众的内容。

 

四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作品的评选标准包括六个方面,即思想性、民族性、技术性、创新性、品牌价值以及网民欢迎度。
  (一)思想性:指作品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努力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体现时代精神,反映当今社会发展趋势。

(二)民族性:指作品以中华文化作为重要的创作源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民族精神,有利于推动形成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网络民族文化。

(三)技术性:指以受众为中心、满足受众需求为驱动,通过研发或应用最新的网络技术,从而使作品能进行效能更好、效率更高的传播

(四)创新性:指在内容构思和表现形式两方面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性,使作品更好地体现网络及时、全面、形象、互动等特点。

(五)品牌价值:指作品在社会中的品牌认知度和竞争力。

(六)网民欢迎度:由网民投票数来决定。

 

第五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本次评选奖项设置分两大类别,一类为网站类奖项,一类为作品类奖项,奖项总数为19个。

网站类奖项:

1.    最佳公共服务奖

2.    最佳社区服务奖

3.    最佳商业服务奖

4.    年度行业领先奖

 

作品类奖项

1.    年度网络专题奖

2.    年度网络频道(专栏)奖

3.    年度网络写作奖

4.    年度网络时评奖

5.    年度网络公民建言奖

6.    年度公益活动奖

7.    年度网络摄影分享奖

8.    年度网络视频分享奖

9.    年度技术创新奖

10.             年度网页设计奖

11.             年度网络创意奖

12.             年度网络学术奖

13.             年度网络人气奖

14.             年度网络励志奖

15.             年度网络慧眼编辑奖

每个奖项设1个大奖,2个提名奖。

最终得奖数由当届评委会根据年度参评作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来决定,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由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向获奖网站、主创团队、作者颁发深圳市网络文化奖奖杯、获奖证书。

 

第七章  报送办法

第九条  由网站推荐参评作品,每个网站同类参评作品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十条  填写《深圳市网络文化奖作品选送表》,传真至075583514782。另需将申报作品(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刻录在光盘上邮寄到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商报大厦五楼,邮编:518034

 

第八章  评选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每届评委人数不超过15名,由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聘任,任期为一届。

第十二条 评委聘任条件:在网络文化领域具有重要地位和广泛影响力、熟悉网络文化发展规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纪律性强,严格执行评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评委由深圳市网络媒体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业界优秀代表、专家学者三部分组成。

 

 

第九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对各网站报送的参评作品及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然后统一在协会网站和深圳新闻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网上评议,除受理举报监督外,网民投票的情况要提交评委会作参考。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和细则:

评委将通过两轮投票评出所有奖项。

评选细则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当届参评作品等实际情况拟定,并提交当届评委会专家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 评选结束后,评委名单、评选程序将随评选结果在协会网站公示,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评委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受理公示期间有关举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并报经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批准后,正式揭晓获奖作品名单。

 

第十章  处罚办法

第十八条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参评作品违反上述参评条件,评委会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凡发现参评作品的报送单位,对评委会有关人员进行请客吃饭、赠送钱物等涉嫌贿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该单位报送作品的参评资格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要严格执行评选办法,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评委在评选过程中有收受钱物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今后不再聘其担任由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主办的所有评选活动的评委。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负责制订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网络媒体协会秘书处

    20111

 

 

 
(来源:) 编辑:姜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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